(2017)辽1421民初1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宁某诉李某、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李某,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1394号之一原告宁某,男,满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中央路。被告李某,男,回族,住辽宁省绥中县三八路。被告支某,女,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老马路。原告宁某诉被告李某、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某于2017年6月12日以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支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0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宁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长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峰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