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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兴林、黄家安抢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兴林,黄家安,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兴林,男,199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家安,男,199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梁贵,男,199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贵、吕兴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黄家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粤1971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吕兴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兴林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吕兴林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其自愿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准许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兴林撤回上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刑初第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郑寒草审判员 胡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娉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