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泾县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贤林、卜文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贤林,卜文文,郭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99号原告:泾县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政务新区桃花潭东路与财富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75727454T。法定代表人:王成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贤林,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卜文文,女,1988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郭磊,男,1987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泾县超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林、卜文文、郭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