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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星玮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五星玮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星玮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五星玮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西安爱威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3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6613元,扣除执行费137元后,6月12日将案款1647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星玮记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