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沈刚、熊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刚,熊大荣,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沈刚,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熊大荣,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黄平(系熊大荣之妻),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沈刚与被执行人熊大荣、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17)鄂059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大荣、黄平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50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