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0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令才、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令才,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427号申请人:董令才,男,194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杨庄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榴园路九方东紫昱苑16栋4单元112室。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曹岩,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令才与被申��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令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董令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岩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