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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行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孙小润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孙小润,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396号原告杨孙小润,女,1944年12月10日生,住台北市万华区。委托代理人张金明、马泰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德亮,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菁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孙小润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杨孙小润于2017年6月8日,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受理其更正登记申请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孙小润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孙小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孙小润负担。审 判 长  陆俊騑代理审判员  王玉刚代理审判员  王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