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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占领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领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占领,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9月3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马卫忠,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国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占领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占领及辩护人马卫忠、谢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两年前,均是离婚的孟某2和宋占领经人介绍开始恋爱,在恋爱期间,兰考县红庙镇求真中学校长孟某1(孟某2之父)借宋占领20万元用于学校建设。该钱一直未归还宋占领,为此,孟某2和宋占领曾吵过架。2016年9月29日下午,被告人宋占领和他人驾车到兰考县红庙��街内吃饭饮酒,晚9时许宋占领酒后到红庙镇求真学校院内,在求真学校将正在住室内的孟某1叫到学校院里。二人在学校院内的操场上因谈及驾校之事发生争吵,宋占领随即拿一把尖刀,对孟某1连捅数刀将孟某1捅倒地上,孟某1大腿及腹部多处受伤。求真学校生活老师孙某见此情况到现场后,拿根棍朝宋占领身上夯了一棍,宋占领又去扎孙某,孙某的胃、肝、脾、口腔被刺伤。此时求真学校里多名学生到现场后将宋占领的刀夺下。宋占领随后又到孟某2住室将孟某2揪出,用铁锤朝孟某2头部击打,孟某2母亲郭某见状后前去拉扯也被宋占领咬伤。经兰考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孟某1、孙某二人的伤情均为重伤二级;孟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人宋占领一次性赔偿孟某1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包含孟某1借宋占���的20万元及孟某2的损失);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9万元,均当庭付清,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本院已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占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宋占领户籍证明、受害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孟某1及孙某入院记录、手术记录、CT检查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凶器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刑警队证明一份、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人郭某、王某、代某、张某、董某、翟某、曹某、袁某、路某、宋某证言、被害人孟某1、孙某、孟某2陈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占领因生活琐事,酒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以支持。被告人宋占领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孟某1因借被告人钱未还导致宋占领酒后持刀伤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亦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宋占领使用凶器伤人,可从重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占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宋占领的刑期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思杰审 判 员  杨金亮人民陪审员  崔利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