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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720任焕娥与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焕娥,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720号原告:任焕娥,女,197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飞,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杰,男,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00304-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焕娥与被告唐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任焕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焕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焕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任焕娥负担。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