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申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孙某等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某,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孙某,代某2,赵某,杜某,冯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1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牛特旗亿合公镇高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某1,主任。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某2,男,5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某,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吴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4民终16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某申请再审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翟凤林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其对涉案的土地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现在耕种的就是申请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判决应予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出打工将其承包地弃耕抛荒,依据当时的土地政策,高家营子村经向政府请示同意,将含上诉人在内的67口人的承包地收回打乱均分,另行发包给本村的其他村民,现再审申请人要求继续耕种原承包地,亿合公镇政府针对承包地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责令高家营子村给上诉人等人调整土地,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处理意见已经部分履行,有尚未落实的,因涉及土地调整问题,由政府协调当地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处理解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