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为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为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3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为坤,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嘉善县。2013年5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嘉善县公安局处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2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因本案于2017年4月25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为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周玲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为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赵为坤在缓刑考验期内及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的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大云镇联胜路18号处时,遇交警设卡检查,赵为坤见状弃车逃跑,后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并对赵为坤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5毫克/100毫升,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赵为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为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为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无驾驶汽车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为坤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为坤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为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7)浙04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为坤宣告缓刑四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赵为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前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