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932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与大连美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大连美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932号原告: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培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鲁凯,公司员工。被告:大连美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大东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双。原告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美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太仓长鸿工程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玉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季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金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