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书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黄书钟,刘巧月,黄玲玲,童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大黄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338683-9。代表人:周红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书钟,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刘巧月,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黄玲玲,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余姚市,现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童宇杰,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5120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书钟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佳汇景苑9幢307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4)第0912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