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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杰、沈玲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沈玲,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92号原告朱杰,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沈玲,女,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总经理。原告朱杰、沈玲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杰、沈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杰、沈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杰、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杰、沈玲负担。审判员  陆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翠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