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刘玲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刘玲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1029号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住所地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村。法定代表人:佟宝龙,站长。被告:刘玲香,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诉被告刘玲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陈家镇陈家水利服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金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