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立与王保和、赵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王保和,赵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69号原告:朱立,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保和,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赵玲玲,又名赵灵灵,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原告朱立诉被告王保和、赵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