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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立与王保和、赵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王保和,赵玲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269号原告:朱立,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保和,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赵玲玲,又名赵灵灵,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原告朱立诉被告王保和、赵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