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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军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军在绵竹市汉旺镇汉霞路广场商业中心“艾贝儿儿童乐园”内经营儿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同时在儿童乐园内摆设经营了2台大型赌博机。其中1台黑色“虎鹤双型”捕鱼机,有8个可以供客人独立或同时操作的座位,另外1台红白色“天天有渔”下注型游戏机,有8个可以供客人独立或同时操作的座位。2台游戏机通过收取客人现金出售游戏币,客人使用游戏币或者专用钥匙在游戏机上分的方式来进行赌博,赌博完成后根据游戏机上显示分数兑换现金。经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2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16个机位,共计16台。要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李军在绵竹市汉旺镇汉霞路广场商业中心“艾贝儿儿童乐园”内经营儿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同时在儿童乐园内摆设经营了黑色“虎鹤双型”捕鱼机和红白色“天天有渔”下注型游戏机,每台赌博机都有8个可以供客人独立或同时操作的座位,通过收取客人现金出售游戏币,客人使用游戏币或者专用钥匙在游戏机上分的方式来进行赌博,赌博完成后以游戏机上显示分数兑换现金。经绵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2台游戏机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共16个机位,共计16台。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军的供述,证人证词,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赌博功能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李军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军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大型捕鱼机2台及游戏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