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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任香林对申请执行人魏铁均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刘铭皓、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铁均,胡林通,刘铭皓,北票市利隆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异28号案外人任香林,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包冬梅,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魏铁均,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执行人胡林通,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刘铭皓,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北票市利隆铁选厂,住所地北票市。投资人姚朋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铁均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刘铭皓、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任香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任香林称,我于2016年8月承包了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你院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限馒头山选矿五日内将卖铁粉200吨价款提交法院”。该200吨铁粉是案外人在2017年3月生产的,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及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无关。胡林通和北票市利隆铁选厂与馒头山铁选厂签订的承包合同于2016年8月终止,此后二被执行人胡林通和北票市利隆铁选厂与馒头山铁选厂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在2015年9月确与被执行人胡林通签订过合作经营北票市利隆铁选厂的协议,但与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无关。馒头山铁选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在北票市娄家店乡来其营村,北票市利隆铁选厂住所地在北票市泉巨永乡十八台村,它们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魏铁均之间的债务关系与案外人任香林无关,该债务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和北票市利隆铁选厂合作之前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自付。请求法院对(2016)辽1381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魏铁均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刘铭皓、北票市利隆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辽1381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姚朋凯在你处投资50%股份(铁矿石)2万吨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矿石由你负责保管经营,允许买卖,但保留价款,提交法院,但不得抵押、转让、转移、损毁。”2017年5月,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以每吨价格440元出售铁粉402吨。2017年5月27日,我院作出(2016)辽1381执15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限馒头山选矿五日内将卖铁粉200吨价款提交法院。”另查明,2015年9月13日,案外人任香林与被执行人胡林通、北票市利隆铁选厂及其投资人姚朋凯等人签订了关于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的合同书,双方约定除甲方已投入固定资产、生产设备外,乙方再投资150万元及球磨机等设备;合同签订后由乙方经营,甲方派人对销售情况进行监督;并约定了甲、乙双方利润分成方式、比例。合同期限为自2015年9月13日始至2020年9月13日止。2016年1月20日北票市利隆铁选厂及其投资人姚朋凯、胡林通与任香林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将原合同承包期限变更为七年,即2016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止。本院认为,案外人任香林对我院限馒头山铁选厂五日内将卖铁粉200吨的价款提交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执行裁定的执行,是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案外人任香林与胡林通、北票市利隆铁选厂及姚朋凯合作经营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期间生产的铁粉应为双方共有,本院提取北票市娄家店馒头山铁选厂出售200吨铁粉的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任香林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香林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志民审判员  张庆瑞审判员  王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诗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