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仁财、俞金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仁财,俞金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徐仁财,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俞金铧,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徐仁财与俞金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