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30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逸凡、吴晓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逸凡,吴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王逸凡,女,1994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吴晓静,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北美风情别墅B区。王逸凡申请吴晓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吴晓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吴晓静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30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树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