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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毛春青、崔宝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春青,崔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毛春青。被执行人:崔宝全(有名崔宝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青春与被执行人崔宝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宝全现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099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