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广庆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支付安置补助费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庆,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终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庆,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彦鸿,系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宝祥,系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利伟,系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刘广庆因诉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支付安置补助费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9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广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广庆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广庆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广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曹丽华代理审判员 王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