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诉陈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陈泽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62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东288号。负责人:李长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滔,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泽龙,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与被告陈泽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