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执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亮、杨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杨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31号申请人:张亮,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申请人:杨奎荣,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亮诉被申请人杨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亮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奎荣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