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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陈辉,年四米,蚌埠联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581号原告:陈建新,男,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2682711592846a(24—30)。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明均,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陈辉,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年四米,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联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招商大厦8楼805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919—X。原告陈建新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季明均、陈辉、年四米、蚌埠联盟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陈建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新负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庞 柯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 丽书 记 员 魏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