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蒙德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德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德泉,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蒙志锋。上诉人蒙德泉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沙坑村养正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蒙德泉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本案属于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情形,案涉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租赁物使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