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绍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绍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666号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4号恒福花园内。法定代表人:杨惠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女,汉族,1995年1月2日出生,系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莉,女,回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系公司职员。被告:梁绍慧,女,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绍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思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