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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震鸣环保附件设备厂与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无锡市震鸣环保附件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九龙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卞再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震鸣环保附件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长安姑里村。投资人:朱震鸣。上诉人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震鸣环保附件设备厂(以下简称震鸣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7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案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故接收货币一方震鸣厂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震鸣厂所在地在无锡市××山区,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依法有管辖权。双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泰州双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双羊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案涉货物亦由震鸣厂送货上门,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住所地的泰州市××××区。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接收货币一方震鸣厂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双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