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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有才与陈家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才,陈家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056号原告黄有才,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陈家豪,男,成年,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才诉被告陈家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有才负担。审判员  李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