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民委员会与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民委员会,张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222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法定代表人:张长栓,职务:党支部书记。被告:张华,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泊镇西庄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长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