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鹭滨与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鹭滨,黄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13号原告:蔡鹭滨,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城,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鹭滨与被告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鹭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鹭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鹭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鹭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