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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鹭滨与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鹭滨,黄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013号原告:蔡鹭滨,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城,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鹭滨与被告黄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鹭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鹭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鹭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鹭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