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3执15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颜桂彬、福州凯翔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桂彬,福州凯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桂彬,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福州凯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186号和平大厦5层503室,组织机构代码:78691521-X。法定代表人:郑连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颜桂彬与被执行人福州凯翔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