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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泽权与方勇、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泽权,方勇,朱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213号申请人:李泽权,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方勇,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世纪新都F区。被申请人:朱莉,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巢湖市世纪新都F区。申请人李泽权诉被申请人方勇、朱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跟社名下价值43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泽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方勇、朱莉名下43万元财产;二、查封本案担保人李泽权、胡迎春名下位于巢湖市官圩路商业新村巷百货大楼宿舍房产(巢房证所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屏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