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陈少兰、魏小容、魏开俊、侯培芳、叶少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波,魏小容,陈少兰,叶少文,魏开俊,侯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波,男,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魏小容,女,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陈少兰,女,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叶少文,男,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魏开俊,男,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侯培芳,女,四川省苍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波、陈少兰、魏小容、魏开俊、侯培芳、叶少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执行了被执行人魏开俊、侯培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应承担的份额本金43000元及利息30596元。其余被执行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四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宾审 判 员 向 剑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