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勇与王金平、张玉龙、姜贵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勇,王金平,张玉龙,姜贵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勇,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勇,男,193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男,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平,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龙,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贵康,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丹东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邹勇因与被上诉人王金平、被上诉人张玉龙、被上诉人姜贵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邹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勇、邹博,被上诉人王金平,被上诉人张玉龙及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涉案《合伙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合伙期限为2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上诉人与三被上诉人的合伙已经于2017年4月12日自然届满,因各方之间未达成合伙延续的一致协议,故涉案合伙已经终止。《合伙协议书》第十条第2项约定:“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2名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2)清算如有盈余,则按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依据该约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确定盈余分配或者亏损承担。现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无法认定相关案件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二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邹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潆代理审判员 槐福鹏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东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