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晓超、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超,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超,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执行张晓超与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