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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晓超、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超,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超,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C座4016室。法定代表人:刘源长。本院在执行张晓超与天津聚智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