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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大军与被执行人杨昌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军,雷波县马湖玖玖钢构彩钢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40号申请人刘大军,男,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三海村方家拐组**号。被申请人:雷波县马湖玖玖钢构彩钢瓦,法定代理人杨昌树,男汉族,198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太平村高家坝组**号。本院执行申请人刘大军与被执行人杨昌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昌树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人刘大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雷劳人仲案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昌树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胡 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长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