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水茜与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水茜,陈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448号原告谢水茜,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陈权,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谢水茜诉被告陈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谢水茜系郑州市二七区水茜茜酒业商行经营者,被告陈权系茅箭区火车站陶醉名酒行经营者。现原告谢水茜以被告陈权于2016年12月30日向其购买商品酒类五粮VIP40件、三V上品10件,共计货款18350元未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郑州市二七区水茜茜酒业商行”及“茅箭区火车站陶醉名酒行”均属已办理营业执照且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因此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而非经营者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水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元,退还给原告谢水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