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苏思伟与孙协佩、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思伟,孙协佩,尹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35号原告:苏思伟,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协佩,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尹丽,女,1974年10月14生,汉族,住址。(系孙协佩之妻)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思伟诉被告孙协佩、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思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思伟负担。审 判 长 高鹏飞人民陪审员 郭良俊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