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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巧富、陈忠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巧富,陈忠元,费海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232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黄东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国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员工。被告:卢巧富,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忠元,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费海云,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巧富、陈忠元、费海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跃明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晋佳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