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涛、武彩云等与汤寿远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武彩云,汤寿远,马绍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00号原告:李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武彩云,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汤寿远,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马绍敏,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武彩云与被告汤寿远、马绍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李涛、武彩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武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武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涛、武彩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