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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涛、武彩云等与汤寿远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武彩云,汤寿远,马绍敏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600号原告:李涛,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武彩云,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汤寿远,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马绍敏,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武彩云与被告汤寿远、马绍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李涛、武彩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武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武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涛、武彩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