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岳各庄鑫京丰水产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岳各庄鑫京丰水产经营部,北京谭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3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岳各庄鑫京丰水产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新平房2号。经营者:毛建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利,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谭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8号优盛大厦六层06-05。法定代表人:王其志。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岳各庄鑫京丰水产经营部与北京谭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谭泰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颢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