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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世强与被执行人杨于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强,杨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世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虞青波,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于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中法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强与被执行人杨于强身体权纠纷一案。该判决书确认杨于强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世强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1944.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本院统查:被执行人杨于强在账户内存款4490.54元,杨于��名下汽车,经向其他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10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杨于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于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4月2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于强在账户内存款5492.93元至本案执行案款账户,并依申请执行人张世强的申请办理了执行案款的退款手续。申请执行人张世强明确放弃对被执行人杨于强名下汽车的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财产统查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中法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珂瑜审判员 吴济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