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林科与张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科,张青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898号原告杨林科,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4日,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亮,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7日。被告张青春,男,汉族,现年50岁,农民。原告杨林科与被告张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 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保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