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效宇与朱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效宇,朱东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358号原告:梁效宇,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被告:朱东科,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梁效宇与被告朱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红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效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东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效宇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东科因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3月15日向原告梁效宇借款1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3月15日偿还,期间被告已偿还1000元,剩余12000元,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东科欠原告梁效宇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梁效宇要求被告朱东科偿还借款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东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梁效宇借款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东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乔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