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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赵庆军与焦德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军,焦德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40号申请人赵庆军,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焦德浩,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赵庆军申请执行焦德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