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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谭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兰,谭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兰,女,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立民,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上诉人王玉兰因与谭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7)黑0302民初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玉兰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所借的款项用于鸡西市坤源煤矿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该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该“仲裁条款”符合的相关规定,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上诉人认为,该案应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另外,民事裁定也是错误的。故上诉人提出上诉,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在借款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鸡冠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了仲裁条款,该案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问题。经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到期后上诉人未按期偿还借款。2016年11月10日上诉人又重新给被上诉人写了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记载了对到期借款分期偿还的时间,并自认如不按期还款,可以提起诉讼,无需仲裁。故王玉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侯广东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