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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协军与刘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协军,刘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1414号原告:马协军,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承海,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承海之妻。原告马协军与被告刘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协军、被告刘承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红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协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承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协军撤回对被告刘承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协军负担。审判员  刘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