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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与袁文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袁文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终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关街2号。负责人:李占芳,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林涛,该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文武,身份号码×××,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退休职工,住西宁市。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袁文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西宁市城中区建设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李宏宁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