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民与被告党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亚民,党玉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555号原告杨亚民,男,汉族。被告党玉峰,男,汉族。原告杨亚民与被告党玉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已给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杨亚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杨亚民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亚民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景哲 百度搜索“”